验货| 玻璃家具验货标准和方法
玻璃家具验货标准与要求详解
玻璃家具是以玻璃部件、构件为主或全部由玻璃部件、构件组成的家具,常见类型包括玻璃移门、玻璃茶几、玻璃餐桌、玻璃展示柜、玻璃装饰柜等。对这类家具进行验货时,需从尺寸、外观、理化性能及安全、力学性能等多个维度进行严格检查,具体要求如下:
一、尺寸要求
玻璃家具产品外形的宽、深、高尺寸,其极限偏差需控制在 ±5mm 范围内。对于配套或组合产品,各部分的极限偏差应统一取正值或负值,以保证组合后的整体协调性。
二、外观要求
(一)玻璃件
- 表面镀层:不得存在透光、黄斑、黑点、脱镀、生锈、杂质等缺陷。
- 印刷与图案:色泽需均匀,表面干净整洁,无水纹、油迹、气孔,且无明显色差。
- 胶合处:必须牢固无松动,接缝严密贴合。
- 嵌槽及边缘:边缘应光滑无刃口,镶嵌需合理牢固,无松脱现象。
- 活动零部件:连接固定部位安装稳固;活动部位使用自如;有锁定装置的需锁定牢靠;易造成夹伤等危险的部位需有保护或缓冲装置;易造成误操作的部位应有警示标识。
- 表面雕刻等:凹凸纹路线条需清晰明了、均匀,不得出现刃口、毛刺等。
- 承载类玻璃转盘:必须使用钢化玻璃制作。
- 划伤要求:钢化玻璃、半钢化玻璃及其夹层玻璃部件,每平方米内允许的划伤情况如下:宽度 0.1mm 以下且长度≤100mm 的轻微划伤不超过 4 条;宽度 0.1mm~1mm 且长度≤100mm 的划伤不超过 4 条。
- 夹钳印要求:夹钳印与玻璃边缘的距离(详见附录 A)需≤20mm,边部变形量需≤2mm。
(二)木制件
- 无贯通裂缝;外表无腐朽材,内表轻微腐朽面积不超过零件面积的 20%。
- 外表和存放物品部位用材无树脂囊。
- 外表节子宽度不超过材宽的 1/3,直径≤12mm(特殊设计除外)。
- 死节、孔洞、夹皮需修补,修补后外表缺陷数不超过 4 个,内表不超过 6 个(设计要求除外,且最大单个长度或直径<5mm 的缺陷不计)。
- 其他轻微材质缺陷(如非贯通裂缝、钝棱等)需进行修补加工。
(三)人造板件
- 外表无干花、湿花,内表干花、湿花面积不超过板面的 5%。
- 同一板面外表,污斑允许 1 处,且面积≤30mm²。
- 外表无明显划痕、压痕、色差,无鼓泡、龟裂、分层现象。
(四)木制件表面漆膜
- 同色部件色泽相似,无褪色、掉色现象。
- 涂层无皱皮、发黏或漏漆,且平整、光滑、清晰,无明显粒子、涨边,无明显加工痕迹、划痕、雾光、白棱、白点、鼓泡、油白、流挂缩孔、刷毛、积粉和杂渣,缺陷数不超过 4 处。
(五)金属件
- 管材无裂缝、叠缝,外露管口端面需封闭。
- 起支撑作用的金属件,壁厚≥1.2mm。
- 焊接件:焊接处无脱焊、虚焊、焊穿、错位,无夹渣、气孔、焊瘤、焊丝头、咬边、飞溅,焊疤表面波纹均匀,高低之差≤1mm。
- 冲压件无脱层、裂缝;铆接件铆接牢固,无露铆、脱铆,铆钉端正圆滑,无明显锤印。
- 圆管和扁线管弯曲处的皱纹高低之差≤0.4mm,弯曲处弧形圆滑一致。
- 喷涂层无漏喷、锈蚀,光滑均匀,色泽一致,无流挂、疙瘩、皱皮、飞漆等缺陷;电镀层表面无剥落、返锈、毛刺,无烧焦、气泡、针孔、裂纹、花斑(不包括镀彩锌)和划痕。
(六)塑料件
无裂纹,无明显变形;无明显缩孔、气泡、杂质、伤痕;外表用塑料件表面光洁,无划痕、污渍、明显色差。
(七)软、硬包件
- 包覆的面料拼接对称图案完整,同一部位绒面料的绒毛方向一致,无明显色差。
- 面料无破损、划痕、色污、油污。
- 软面包覆表面平服饱满、松紧均匀,无明显皱折;有对称工艺性皱折的需均匀、层次分明。
- 外露泡钉排列整齐,间距基本相等,无明显敲扁或脱漆。
- 缝纫线迹间距均匀,无明显浮线、跳针、外露线头、脱线、开缝、脱胶。
- 硬包件外形平滑,无皱折。
- 一体发泡成型部件结合牢固、平服,无脱落、起皱、松弛等缺陷。
- 自结皮部件外观平整、光滑无凹坑,厚度均匀,质感致密,分模缝隙不影响外观。
(八)其他
- 人体或手能接触到的部位无毛刺、刃口、锐棱和锐角。
- 固定部位的结合牢固无松动,无少件、钉、透钉(预留孔、选择孔除外)。
- 产品所有涂饰表面无脱色、掉色现象。
(九)木工
- 人造板部件的非交接面需进行封边或涂饰处理。
- 板件或部件在接触人体或贮物的部位无毛刺、刃口或棱角。
- 板件或部件外表光滑,倒棱、圆角、圆线均匀一致。
- 贴面、封边、包边无脱胶、鼓泡或开裂现象,且贴面严密、平整,无明显透胶。
- 榫、塞角、零部件等结合处无断裂,结合严密、牢固。
- 各种配件、连接件安装无少件、钉、透钉(预留孔、选择孔除外),且严密、平整、端正、牢固,结合处无开裂或松动。
- 启闭部件安装后使用灵活。
- 雕刻的图案均匀、清晰、层次分明,对称部位对称,凹凸和大挖、过桥、棱角、圆弧处无缺角,铲底平整,各部位无锤印或毛刺,每项缺陷数不超过 4 处。
- 车木的线型一致,凹凸台级匀称,对称部位对称,车削线条清晰,加工表面无崩茬、刀痕、砂痕,缺陷处不超过 4 处。
- 家具锁锁定到位、开启灵活;脚轮旋转或滑动灵活。
三、理化性能及安全要求
(一)玻璃镀层耐中性盐雾
按照要求连续喷雾 24 小时后,镀层不应有鼓泡、脱落现象。直径超过 1.0mm 的腐蚀点每 100cm² 应≤3 个,不允许出现单个直径≥5.0mm 的锈点(距离边缘棱角 2mm 以内的不计)。
(二)玻璃喷墨、印刷装饰面硬度
经相关试验后,表面应无破损。
(三)耐热冲击性能
- 户外频繁使用且有耐高温要求的玻璃家具中,钢化玻璃及其夹层玻璃部件应耐 200℃温差不破坏;半钢化玻璃及其夹层玻璃部件应耐 100℃温差不破坏。
- 用于摆放餐饮器具等或有受高温情况的玻璃部件,经 150℃干热测试后,应无裂纹、无变色。
(四)性能尺寸安全
- 非落地式门类若使用平板玻璃材料,平板玻璃下边缘距地面高度应≥1.3m,面积需符合表 B.1 规定,且不应使用无框和半框平板玻璃门。
- 主材为玻璃材料的落地式门类,应使用钢化玻璃及其夹层玻璃。
(五)玻璃部件装配安全
- 玻璃外露部件无裂纹或缺角。
- 玻璃部件的外露边需进行边部处理(无对人体划伤的缺陷),其中钢化玻璃、半钢化玻璃及其夹层玻璃外露部件爆边:每片玻璃部件每米边长上允许有长度≤10mm、从边部向表面延伸深度≤2mm、从板面向厚度延伸深度≤厚度 1/3 的爆边,且个数不超过 1 个。
- 玻璃部件四周与其他部件之间预留的热胀变形空间为 1mm~2mm。
- 当玻璃家具的结构件或搁板上配有灯具时,该部位不应使用贴膜玻璃和夹层玻璃,以避免开灯时部件变热产生安全隐患。
- 玻璃部件圆孔边缘无毛刺等易伤害人体的缺陷,手指能伸进的装饰性工艺孔的孔径 D 应>20mm;钢化玻璃与半钢化玻璃部件孔径还需同时符合附录 C 的规定。
四、力学性能要求
(一)桌类
- 稳定性:无倾翻现象。
- 强度和耐久性:零部件无断裂或豁裂;无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磨损或变形;用手按压应牢固的部件无永久性松动;连接部位无松动;活动部件(门、抽屉等)开关灵活;家具五金件无明显变形、损坏。
(二)柜类
- 稳定性:无倾翻现象。
- 强度和耐久性:与桌类的强度和耐久性要求一致。
(三)承载类玻璃转盘
- 转盘力矩:在转盘上均布载荷后,启动扭矩≤7.0N・m。
- 单边静载荷:试验后,转盘与框架、桌面、转台等连接部位无接触,且无损坏,活动自如。
- 垂直冲击强度:冲击试验后,转盘无损坏,转动灵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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玻璃家具是以玻璃部件、构件为主或全部由玻璃部件、构件组成的家具,常见类型包括玻璃移门、玻璃茶几、玻璃餐桌、玻璃展示柜、玻璃装饰柜等。对这类家具进行验货时,需从尺寸、外观、理化性能及安全、力学性能等多个维度进行严格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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